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心理咨询师国家
资格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心理咨询师资格鉴定工作,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技能鉴定中心同意,现就我省心理咨询师资格鉴定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已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证书者,申报该资格二级鉴定时,必须在取得三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该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方能报名参加该资格二级鉴定。
二、企业在职员工申报心理咨询师国家资格三级鉴定,按照该标准三级申报条件中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各培训机构须对考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盖公章确认后报所在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经市鉴定中心复核盖章后报省鉴定中心审核确认。
四、对于伪造申报资料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一年内不予受理报名。对于协助考生造假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按照“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多次违规的培训机构,则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批其办学的主管部门。
五、各地级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有关培训机构,要认真协助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我省心理咨询师国家资格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确保今年全国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广东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邓远020-83310051,顾彩燕83199816;传真:83310051、83340592(报名)。
二○○七年一月四日